湖北单独二孩政策3月27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9-08-13 13:06:15


  核心内容: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自2014年3月27日起正式实施。湖北省通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原有的“双独二孩”条款修改为“单独二孩”,即日起可办理生育证。

  3月27日,,将原有的“双独二孩”条款修改为“单独二孩”,湖北省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湖北省约有63万家庭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即日起可申请办理《生育证》。

  此次生育政策调整只涉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个别款项的修改,未对《条例》作大的修改。其中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第(三)项“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予以删除;对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合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表述,其他未作修改。

  符合两孩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的界定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再婚的单独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

  生育证的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家庭,可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相关部门将在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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