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防止家暴

发布时间:2019-08-03 14: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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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解答》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不能予以支持。

  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婚姻案件诉讼终结6个月内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的有效期设定为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有特殊情形需延长的,报经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为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就近、方便行使权利,。

  为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等遭受家庭暴力及威胁的证据和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同时,为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对拒不执行裁定且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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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解决?

  遭遇家庭暴力时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情况:

  (一)逃离加害人;

  (二)报警;

  (三)验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