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登记开通网上办理
发布时间:2019-08-17 07:39:15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近日发布,全面两孩实施后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取消晚婚假后婚假如何休等问题备受关注。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公布一系列配套文件,即日起,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可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同时,流动人口也可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1、《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群众;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办理方式分为网上登记和现场登记。办理网上登记的夫妻可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办理现场登记的夫妻,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如果夫妻办理生育登记后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进行生育登记后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2、能否“再生育”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3月24日审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昨天,市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对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结婚证》;因再婚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因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有收养子女的需提交《收养登记证》;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为国外居民的应提交外国公民护照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一方或双方丧偶的提交有效死亡证明等。
已生育子女的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3、流动人口可在京办生育服务登记
针对流动人口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的问题,当天,市卫计委公布了《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称,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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