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赠与过户需要提供的证件

发布时间:2019-08-05 23:46:15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也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 经济使用住房可以赠与,但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赠与。

赠与过户需提供的资料为: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延伸阅读:2010年最新遗产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