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公证遗嘱范文
发布时间:2020-10-05 22:33:15
现如今,许多人会想到生前给自己的财产找个归属,也就是写遗嘱,等自己死后,遗产可以留给自己想给的人继承,个人财产写遗嘱需要一定的格式,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个人财产公证遗嘱范文?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个人财产公证遗嘱范文
遗嘱
立遗嘱人:_______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
受益人:_______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
立遗嘱原因:_________(有原因的需要写明原因)
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的名额、特征:_________(包括可以继承的具体的财产份额及继承的方式)。
立遗嘱人对身后所有财产的具体处理意见:_________(对于不动产,应写明财产坐落的地址)。
所立遗嘱的份数:_________。
立遗嘱人: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二、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条为确定遗嘱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里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是以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
以被继承人最后意思表示为准,此当无异议。因为遗嘱并非合同行为,而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立遗嘱人通过变更、撤销遗嘱来改变自己的财产处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为遗嘱变更撤销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问题。但是让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了。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证活动只是证明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并非是赋予其在实体法上的优先地位。继承法为了防止伪造遗嘱,各种形式的遗嘱都确定了效力的判断标准。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只是在证明真实性的过程中要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只需证明经过公证即可推定其真实性,而无需像其他形式的遗嘱那样符合多种判断条件并需经过合法的认定程序。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个人财产公证遗嘱范文的内容,由此可知,个人财产是可以根据自己的财产情况进行写遗嘱,再进行公证的,具体可参照上述范本进行。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最新资讯
-
04-19 2
-
08-05 1
-
11-10 1
-
08-17 0
-
08-07 2
-
08-1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