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7 20:33:15
(一)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起诉离婚的,。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二) 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
(三)期间、时效如何计算
,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有关证据:
,,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五)涉外离婚诉讼怎么委托律师?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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