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15 04:47:15


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6号>




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法释[2000]6号

  1998年9月17日,

,现根据新的情况,


  一、,

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离婚判决,传唤其出庭的有关

证明文件。

  二、,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

中国公民的,;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

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调解书效力的,

理,

,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