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15 04:47:15
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6号>
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法释[2000]6号
1998年9月17日,
,现根据新的情况,
:
一、,
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离婚判决,传唤其出庭的有关
证明文件。
二、,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
中国公民的,;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
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调解书效力的,
理,
,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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