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方可否送养未成年子女?
发布时间:2019-08-04 06:33:15
丧偶方可否送养未成年子女?
【案情】孙女士向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问:丈夫1年前去世,因为我姐姐姐夫没有生育,也很喜欢小孩,我本人因为经济困难想把我3岁的儿子送给姐姐养,但是我公婆都强烈反对,但是他们又不同意给予我经济上的帮助,我想请教律师如果公婆不同意我把孩子送人,他们是不是应该出抚养费?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答复: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一些民事活动需要由他人代为进行,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父母双方都过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其他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主要指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除父母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有(按次序排列):(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孙女士的问题中,3岁幼子的祖父母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孙女士是法定监护人,她有权在丈夫过世后将子女送养,如果本案中的祖父母愿意抚养孙子的,根据《收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沈律师认为,本案中的祖父母具有优先抚养孙子的权力,但根据孙女士的陈述,祖父母不愿意孙女士送养孙子,又不愿意抚养孙子的,孙女士有权将儿子送养给他人。
【案情】孙女士向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问:丈夫1年前去世,因为我姐姐姐夫没有生育,也很喜欢小孩,我本人因为经济困难想把我3岁的儿子送给姐姐养,但是我公婆都强烈反对,但是他们又不同意给予我经济上的帮助,我想请教律师如果公婆不同意我把孩子送人,他们是不是应该出抚养费?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答复: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一些民事活动需要由他人代为进行,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父母双方都过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其他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主要指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除父母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有(按次序排列):(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孙女士的问题中,3岁幼子的祖父母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孙女士是法定监护人,她有权在丈夫过世后将子女送养,如果本案中的祖父母愿意抚养孙子的,根据《收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沈律师认为,本案中的祖父母具有优先抚养孙子的权力,但根据孙女士的陈述,祖父母不愿意孙女士送养孙子,又不愿意抚养孙子的,孙女士有权将儿子送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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