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动合同书(范本)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07 08:10:15
合同编号:【 】
甲方:【 】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安排乙方到甲方所属船舶任职于【 】岗位,,乙方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并持有合适甲方船舶航线需求的由海事主管机关颁发的有效适任证件文书等有效证件。乙方就职岗位须履行国家法律以及船舶运输行业规定的该岗位职责。
二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期满,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甲方可延长本合同至该航次结束。延长期内乙方基本工资不变。
三 、航行区域:
1、在船舶适航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指令,航行于船舶证书营运范围的航区和港口。
2、乙方如需要改变航区,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书面告知甲方。
3、如甲方的船舶需驶往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并对乙方的工资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酌情增加,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就该特定区域航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乙方不同意航行,甲方负责将乙方转船或安排回港。
4、“战争或类似于战争的区域或有战争危险的区域”界定以船东互保协会的最新规定为准。
四 、乙方待遇:
(一)工资及支付
1、乙方在船期间,甲方按【 】元/月(人民币)的标准付给乙方工资,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医疗等保险,缴纳有关保险费用中单位承担的部分(乙方工资中已包括法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中其个人承担部分,对个人承担部分,如乙方同意可由甲方在乙方工资内代扣代缴),不足整月则按天计发。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在船上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调整工资、发放奖金,同时甲方按国家规定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2、乙方工资领取日为每月【 】日。
(二)工作时间及节假日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固定加班日,每周56小时。超过56小时的工作为额外加班。通常情况下,每24小时内乙方应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但如果因工作需要连续作业,则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继续工作,双方可协商增加补贴或加班工资。
2、乙方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连续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年休假的具体期限由甲方安排,甲方应当在乙方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其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三)伤亡保赔
乙方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受伤的,甲方及时给予治疗。甲方为乙方办理雇主责任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责任保险,甲方为保险受益人;若乙方发生工伤事故并致残或死亡,按《工伤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处理。乙方先行进行对外索赔事宜,甲方协助乙方负责工伤事故发生后索赔事宜,索赔款项用于补偿乙方发生工伤后的待遇和相关开支,获赔金额不足《工伤条例》标准的,甲方应予补足。如情况紧急的,甲方可先行垫付相应的款项,待索赔事宜完成后,乙方返还。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失踪、死亡的,甲方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甲除上述标准赔偿外,还须付清乙方所有应得收入、返还遗物、妥善安置骨灰并支付丧葬费。
(四)其他
甲方按船员标准,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用品。对于发放于船员个人,且按规定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保用品,乙方按甲方有关规定领用,于劳动合同解除后须按甲方规定办理上述劳保用品的清理和移交工作。
五、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正常组织生产,负责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和必需的安全、卫生设施,保证乙方正常安全的开展工作。
2、甲方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乙方,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3、甲方在乙方提供有关船舶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船舶所遇到的困难情况。
4、船舶上乙方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
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外,乙方的遣返费用由甲方支付。遣返费用包括乙方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费用和2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6、乙方完成合同离船后,若无特殊情况,甲方应将其未领薪酬在离船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船员服务薄、本职务船员必备的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以及有效的船员健康证书等必要证件。加水、加油应提供当值证书。
2、(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务职责;并按甲方的安排接受安全管理及相关学习培训。经培训考核两次不合格的或被海事管理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乙方应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3)乙方应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接受开航前培训、教育并做好登船准备。
3、乙方在工作期间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之各项规定,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并服从甲方的调配和指挥,积极完成和努力超额完成甲方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4、乙方应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5、乙方应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6、乙方在出境航线、航区应严格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船舶所到国法律以及港口海关规定。
7、乙方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影响安全航行的情况或发现有发生各种影响安全航行的危险,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反映船舶情况。
8、乙方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9、乙方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10、乙方在未经船长同意离船或漏船被解雇,应承担甲方替换船员所产生的交通、食宿、办证等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费用。
11、乙方应该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不得隐瞒患病情况。如果聘用前隐瞒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病,体检时未被发现,但在聘用后因此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应该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船员遣返
1、乙方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1)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被依法解除的;
(2)乙方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3)船舶灭失的;
(4)未经乙方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5)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甲方、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乙方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2、乙方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1)乙方接受甲方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2)乙方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3)乙方与甲方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3、对于乙方因病(不含潜在性疾病、慢性病和轻、微病症)、工伤、工作需要或甲方书面同意的原因遣返而产生的遣返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情况下的遣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 违约责任:
1、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未能上岗的,须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元。
2、如果因乙方相关证书不全或更新不及时而造成甲方船舶被罚款、滞留等,则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
3、乙方在工作中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因乙方违反操作规程等管理措施造成责任事故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并可以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4、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下列情况被停职离船者,本合同自然终止。其离船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进一步赔偿的权利。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2)违反甲方的有关指令和规章制度的;
(3)违反甲方的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
(4)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的;
(5)打架斗殴,赌博,嫖娼,盗窃,吸毒贩毒的;
(6)消极怠工,延误船期,玩忽职守,职责范围内机械设备失养,损坏;
(7)擅自离船,造成船舶停航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各项证件文书的;
(9)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合同期内,乙方须将证书原件交由甲方指定的部门和人员保管,并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船员证书管理规定。若有违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进行处罚。
6、乙方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待接替人员上船后方可离船,凡擅自离船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
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本合同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经济补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
1、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合同;
3、乙方提供、使用虚假的、无效的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等相应职位必要证书,甲方随时解除合同;
4、乙方经培训后,考核两次不合格的,甲方随时解除合同;
5、乙方出现重大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命令、安排等管理措施的情形,甲方随时解除合同;
6、本合同或相应附件、补充条款等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
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裁判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规定的终止期限或终止事由出现时结束。
十二、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的书面形式的修改或补充的条款,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其他特别约定:
(一)关于岗位的特别要求:
(二)关于其他: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法律提示:
《船员劳动合同》已在原来基础上作出修改,在《劳动合同法》下还需注意的问题:
1、关于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在08年1月1日生效,根据该部法律,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过2次劳动合同的,则之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辞退出现应予终止合同的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造成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建议将每次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的稍微长点。
2、关于责任风险金与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这种押金性质的款项,用人单位是不能收的,应考虑删除。有关违约金,员工除培训费用以及泄漏商业秘密的损失须在离职之前赔偿以外,离职已无违约金约束。
3、关于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流程等管理文件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附件一起让员工签收,并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确认已收到各项规章制度。在这样的前提下,即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员工应留一份。同时,对之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企业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局面。
5、关于经济补偿。原合同规定工龄6个月以上的,经济补偿为一个月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应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支付。
6、上述船员劳动合同应考虑仅适用于普通船员,对于高级船员,尤其是船长,因为法律、法规以及工作性质对之有更多的授权或限制,宜采用单独文本规定权责,具体进行规范,或者在本合同第十三条对船长及其他高级船员的职责进行约定。
7、关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派遣时间如超过六个月,将与实际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不具备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如果出现纠纷,。因此,建议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员工。同时,,还规定了同工同酬、基本工资、社保缴纳、以及一定情形下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和同为被告的制度,因此,应选择合法且操作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避免由劳务派遣单位带来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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