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事实收养计划生育手续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08-06 21:39:15
一、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收养人依据有关规定到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持《收养关系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后,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收养人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查验: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4)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对先收养后生育和放弃生育指标又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直接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对先生育后收养的,依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出具子女情况证明;(4)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再由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后,,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经检举揭发并被查证属实的,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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