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09 16:12:15


关于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案例咨询】

2002年,小敏遇到在北京做生意的一个法国人,后双方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其丈夫同时经营着在北京和在法国的生意,生意越做越大,夫妻二人就在法国郊外买了一套别墅,准备将来定居法国。2006年初,该法国男子由于处理其国内生意而回到法国,此后音信全无。至2008年初,小敏想起诉与其丈夫离婚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这是因为,。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小敏遇到的问题属于涉外离婚事宜。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因而,离婚诉讼,并请求就双方在北京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离婚分割,但是,根据“不动产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原则,,而不能处理双方在法国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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