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法院不予承认的

发布时间:2019-08-23 02:15:15


当事人起诉离婚离婚判决



【发布文号】(74)法民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74-05-17
【生效日期】1974-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74年5月17日(74)法民字第3号)


  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此复。

附件:       关于港澳判决离婚案件执行的请示报告


  最近,我们在处理港澳婚姻案件中,,,但判决书没有寄给上海一方。例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仪(女)于一九五二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一九六二年钱去香港,到六五年钱要求与吴离婚,但吴不同意,,并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决双方离婚生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决。直到一九七三年才听儿子告诉以上情况,才要来一份判决。为此,,,还是上海另行判决,对此,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


                         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