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3 01:58:15


 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管辖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原在我国内地结婚,现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港、澳一方向港、,起诉的,。

  (2)居住港、澳一方当事人向港、,,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内地执行的,须由港、,。

  (3)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下列三类案件,: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港、,;但是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应予受理。

  如果涉港澳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诉讼离婚的,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

  需要指出的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具体方法是,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从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在内地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从内地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此外,台湾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当事人采用的办法办理公证事宜。

效力。。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香港、,亦照此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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