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程序及应提交的证件

发布时间:2019-08-12 10:24:15


  本文介绍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程序及应提交的证件,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一般是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权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登记机关对要求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自取得结婚证之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

  办理涉港澳结婚登记应提交的证件有哪些?

  (一)本市居民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

  声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

  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香港、澳门地区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