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出资买房 离婚时升值的部分能否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11 02:56:15


案例一

  毛小平和江帆恋爱已经好几年了,看着身边的朋友一个个都成了家,他们俩也把结婚的事提到了日程上来。说到结婚买房可是头等大事,但毛小平和江帆却不用为此着急,因为早在江帆大学毕业前夕,他的父母就已经在市中心给他买下了一套房子。

  江帆父母为儿子买的这套房子,当初的价格是45万,老两口只付了10万元首付,剩下的35万以江帆的名义,在银行做了20年的按揭贷款。而且很快,连房产证也办理完毕了。不久后,毛小平就和江帆步入了婚姻殿堂,和大多数夫妻一样,新婚的浪漫和甜蜜渐渐地被生活的平淡和琐碎代替。日子在不经意中划过了四年。

  后来,由于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在江帆起草的离婚协议中写到,他们现在所居住的这套房子属于江帆个人所有,这让毛小平大为不满。

  这房子凭什么只属于你一个人的?那我的那份呢?虽然说这房子是你婚前买的,但是我们家也出了不少装修费呢。

  你要钱是吧?行,我给你。装修钱,我一分不少的给你,这几年你交的贷款我给你一半,成吗?家里的家用电器你想拿什么就拿什么。

  毛小平通过走访中介公司了解到,自己所住的这套房子价格现在已经翻了一倍,将近100万了。

  我问过了,这房子值100多万,这涨价的部分应该有我一部分吧?

  江帆没想到,毛小平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他当然不能接受。共同财产,什么叫共同财产?我给你说,这个房子当初的时候是我买的,你一毛钱都没拿。

  但是毛小平却不这么认为,她觉得这房子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升值的,这部分收益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妻子,她当然有权利分得其中的一部分。

  律师解读

(王芳,律师,多年来从事婚姻家庭类案件的研究)

  那么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升值的部分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对于本案,律师的观点是,由于房产证是小毛的丈夫在结婚前办理完毕的,所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套房子应属于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但是小毛所付的装修费和几年来还的房贷,应适当予以返还。

  律师告诉我们,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产权证是在结婚登记后才办理完毕的,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但是第二种情况我特别要提醒大家一下,就是目前这种房产权利的归属,它还是有争议的。也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来,说这个纯粹以产权证的登记时间为限,来判断这个房产权利归属,有点不公平。所以他们也会考虑比如说结婚前的付的这个首付占整个房款比例有多少?两口子在这个结婚前的还贷和结婚前的出资,哪头更大哪头更小?他也要有一个分析和判断。总之呢,最后他考虑的是一个什么呢?基于一个公平的理念,来看看这个房产的归属。

  心理咨询师解读

(毕金仪,国家级心理咨询师,长期从事恋爱婚姻心理研究工作)

  毕老师从心理角度分析认为,夫妻离婚时,在财产上分争,表面上看起来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反应出当事人心理在面对失败的婚姻和爱情时,表现出的一种承受能力。
 案例二

  许达明和妻子王艳结婚九年了,有一个8岁的儿子。这么多年,两人一直住在当初单位分的一间小房子里。眼看着身边的朋友都开始换大房子了,许达明两口子也动了心思。为了能改善一下目前的居住环境,两个人向朋友借了30万元,准备买房子。很快他们就选中了一套全家人都满意的房子,并决定一次新付清全部的房款。

  妻子王艳认为,房子迟早要留给儿子,索性现在有落户在他的名下。 没过多久,新房子手续就全部办完了,全家人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梦寐以求的大房子。

  许达明在单位任部门经理,可现在每天竟然都要管同事要烟抽,这让他觉得面子全丢尽了。可妻子王艳也有着一肚子委屈,她觉得为了早日还清欠款,全家人应该齐心协力一起攒钱,丈夫许达明太不理解自己的良苦用心了。渐渐地,王艳发现,丈夫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了,即使在家里,两个人的话也越来越少,而且许达明对家里的事情也变得漠不关心。王艳觉得,日子似乎真的走到了头。

  这屋里东西我全不要,只不过这个房还欠三儿15万块钱,既然你住这个房,你看是不是由你来还?

  我一个人还?这房子是孩子的,你知道他一个8、9岁的孩子,不可能有偿还的能力。你别想赖。

  谁想赖?你又想住房子,你又不想还债,哪儿那么多好事全让你占了?我又不住房子,我还替

  你还贷,我傻呀?你是不是不想还债,行啊,你走,我和孩子住在这儿,房钱我来还,不用你拿。

  当初这钱是咱俩一块借的,现在就要一块还,谁也赖不掉。

  当初夫妻二人把房子落在儿子的名下,谁也没有想到会有今天。如今让一个8岁的孩子来偿还欠款,显然是不现实的。那么他们夫妇这笔欠款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解读

(王芳,律师,多年来从事婚姻家庭类案件的研究)

  是不是夫妻双方都需要,即便在离婚之后也都需要为那笔债务来进行偿还?

  对于本案,律师的观点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借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所以本案中,即使许达明不住这套房子,也应该和妻子同偿还欠款。

  心理咨询师解读

(毕金仪,国家级心理咨询师,长期从事恋爱婚姻心理研究工作)

  在我的这个案例里面有很多这样的情况,而且现在越来越多。就是孩子是这个家里面最有钱的,这样就是这种处理财产的方法,多半是刚才就像王律师说的那样,就是我对你也不放心,我对你也不放心。所以实际上孩子在家里面做最有钱的人,应当是夫妻之间信任是有问题的,然后婚姻是有隐患的。所以别那么着急把钱和物或者是房都先固定到孩子的名下,你们先面对你们自己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