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贷款房

发布时间:2019-10-27 22:35:15


  一场离婚官司,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及贷款共同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如何分割成了难题,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审结了这起颇为“复杂”的离婚官司。

  原告唐某诉称,1999年,23岁的她经人介绍与大自己两岁的朱某相识,当时,她为某学校老师,对方是一通信公司职员。2001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经济方面的争执不断,二人于2004年分居。婚后,二人以唐某的名义购买了津南区海天馨苑的住房一套,当时总房款为26.9万余元,二人首付房款6万余元。2005年8月,妻子唐某被债主诉上法庭,要求还款7.5万元,,。同年12月,,要求还款2.5万元,,。

  庭审中,被告朱某表示,他们所购房屋的首付款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存款,并非唐某所说的借自岳父。

,将孩子判给了唐某,并判令朱某给付生活费直到孩子成年。对于双方争执的焦点——房屋归属问题,产权证等情况,认为目前即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确定并不合适,判令诉争房屋目前暂由原告使用,被告住房自行解决,待该房取得产权证后,起诉。而对于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则依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对其进行了分割。

,确认了诉争房屋6万余元首付款中的59880元为原告唐某向其父亲所借,据此,借款加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7.5万元,均需由双方共同偿还。.5万元债务,则判令应由朱某一人偿还。

  得到判决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最终驳回了朱某的上诉。

  【法官说法】

  据资深法官介绍,原、被告购买的房屋为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根据的是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即该房是以贷款方式购买且尚未取得产权,同时双方的意见又不能达成一致。而作为双方需要共同偿还的债务,、经手人签名等原始凭证认定,,其余皆为需双方一起偿还的共同债务。

  【相关链接】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三条双方就根据有关福利政策取得的房屋有争议的,如果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