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4-27 17:59:15


  本文介绍婚约财产案件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现实中婚约财产纠纷的解决难以操作。法官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适时引入风俗习惯,考虑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认知尺度和道德、是非判断标准,使法律得到适合实际的合法的变通,无疑可以增强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者按:2010年,,由中院牵头成立专题调研活动组委会,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取调研课题,各院领导带头撰写文章,,由组委会评奖、颁奖,并把成熟的调研成果转化为规范性指导意见。共举办专题调研会5次,征集论文150余篇,评出获奖论文37篇。该活动极大地激发了法官的调研热情,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能力,对加强审判理论研究,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值得借鉴。

  本期选登的《浅谈婚约财产案件的处理》一文,获《婚俗在婚约财产案件中的应用》专题调研一等奖;另两篇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农村人口的频繁流动,乡土文化与法制观念呈现出激烈的碰撞与融合,在民俗观念的冲击下,法官应用法律审理民商事案件面临新的挑战。目前,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现实中婚约财产纠纷的解决难以操作。实践证明,法官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适时引入风俗习惯,考虑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认知尺度和道德、是非判断标准,使法律得到适合实际的合法的变通,无疑可以增强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民俗习惯与婚约财产案件的处理

  所谓婚约是指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预约。订立婚约,收送聘礼(彩礼)作为结婚前奏在许多国家都是普遍的民事习惯,在我国更是根深蒂固。虽然我国相关法律解释、政策认为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民间习俗上,尤其在农村,婚约仍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力。婚约一旦订立,在外界看来就已基本确立了相关男女的婚姻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再交往其他异性,。伴随婚约的还有财物的转移和双方亲友的往来,一方毁约便可能会带来财物的损失,人际关系的恶化及社会风俗的谴责。可以说,民俗习惯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

  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08年9月经媒人宋某介绍,在王某家举行见面仪式, 2009年10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审中,李某提供宋某的证言一份,证明给付王某见面礼11000元,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一审缺席判决王某返还彩礼款11000元。王某提起上诉否认彩礼款,并在二审提交宋某证言一份,证明进行见面仪式属实,但给见面礼时只有李、王二人单独在场,并不知11000元是否给付。因媒人为双方出的证言相互矛盾,我们到媒人家中核实案件情况,媒人陈述的内容与王某提供的证言内容一致。根据媒人宋某的陈述,我们得到以下信息:1.双方举行了见面仪式;2.经媒人手,李某带去了见面礼11000元,依当地普遍做法,给见面礼时不经媒人手,由男女双方单独进行;3.二人订婚后按习俗逢过节进行相互往来;4.因李某家原因,双方不再来往,期间王某又与别人订立婚约;5.在当地,人们普遍认为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全额返还。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是否收到11000元彩礼款。如果单纯依据《证据规定》,李某主张给付11000元的事实无证据支持。我国自古就有婚约成立时男方向女方赠送作为彩礼的金钱之类的财物的风俗,本案中双方认可举行了见面仪式,依当地风俗,见面仪式相当于订婚,一般给付彩礼,同时双方订婚后按习俗进行往来,应当可以推断王某收到彩礼款11000元的事实。处理中我们认为当地存在的另一习俗即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全额返还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相符,不应支持。但考虑到该观点在当地很有影响力,从法律、民俗、情理等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返还李某5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