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分割主张时效

发布时间:2019-08-30 22:56:15


  婚时未处理的财产主张时效

  2002年5月,于飞与王勇结婚,婚房用的是王勇原有的住房。王勇还托岳母帮他借了6000元置办结婚用品。2005年1月,因感情不和,于飞与王勇办理了离婚手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一年后,于飞将当年母亲帮王勇借的6000元钱还清。这时,她想起应当对她与王勇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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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电器及家具归于飞所有;住房系王勇的婚前个人财产,应由王勇所有;同时,债务6000元由王勇负担。

  今年3月,王勇认为于飞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时效,因此,。经过审理查明,,维持原判。

,于飞主张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于飞与王勇登记离婚时,并没有达成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所以不适用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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