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形财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9-08-23 05:54:15
宝安 田女士:
我和丈夫张先生原来都是内地迁深一家国有公司的普通工人,但丈夫自幼喜欢书画,小时因家庭原因未能遂愿。婚后,在我的鼓励下,张先生经过努力,终于成为一位知名的书画家,有多种书画作品结集出版。而我则一门心思照顾子女和家庭,为张先生的成功付出了很多很多。最近,张先生提出离婚,我倍感委屈,但考虑到双方差距太大,也愿意分手。两人在讨论财产分割时,我要求分得丈夫张先生作品一半的版权,不知是否妥当?请问律师:离婚时,无形财产该怎么分?
菅峰(高级律师、民商法博士):
夫妻分手财产分割本指对双方所共有的种种实物作划分归属,但在时下的离婚诉讼中屡屡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原先属于一方个人独具的“谋生技艺”,另一方却也要求将其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情况在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普遍,有的连博士学位所获利益也予以分割。学界认为,家庭资源和贡献既有显性的、有形的,也有隐性的、无形的,财产分割当然不应仅以显性的、有形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惟一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持家贡献、劳务付出。由于女性往往为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劳务贡献,因此,在法律上承认以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质的飞跃。由婚姻双方组成的家庭,就像一家责任公司,有房产等看得见的有形财产,也有诸如“开车技能”、“版权”、“学位”、“职称”等无形的、潜在的财产。这些由夫妻一方所拥有的无形财产,同样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结晶,可以算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只是由于它们是“无形”的,而且相关法律对版权所属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分割财产时,只能以有形资产来代替补偿。
结合本案,田女士要求分得丈夫张先生作品一半的版权,难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张先生作品的版权只能归他个人所有。但田女士有权向张先生索要相应的生活补偿,张先生亦有义务在经济上补偿给田女士,甚至以其多少幅作品判归田女士所有,在法律上都是行得通的。
我和丈夫张先生原来都是内地迁深一家国有公司的普通工人,但丈夫自幼喜欢书画,小时因家庭原因未能遂愿。婚后,在我的鼓励下,张先生经过努力,终于成为一位知名的书画家,有多种书画作品结集出版。而我则一门心思照顾子女和家庭,为张先生的成功付出了很多很多。最近,张先生提出离婚,我倍感委屈,但考虑到双方差距太大,也愿意分手。两人在讨论财产分割时,我要求分得丈夫张先生作品一半的版权,不知是否妥当?请问律师:离婚时,无形财产该怎么分?
菅峰(高级律师、民商法博士):
夫妻分手财产分割本指对双方所共有的种种实物作划分归属,但在时下的离婚诉讼中屡屡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原先属于一方个人独具的“谋生技艺”,另一方却也要求将其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情况在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普遍,有的连博士学位所获利益也予以分割。学界认为,家庭资源和贡献既有显性的、有形的,也有隐性的、无形的,财产分割当然不应仅以显性的、有形的经济供给、收入高低为惟一标准,还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持家贡献、劳务付出。由于女性往往为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劳务贡献,因此,在法律上承认以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质的飞跃。由婚姻双方组成的家庭,就像一家责任公司,有房产等看得见的有形财产,也有诸如“开车技能”、“版权”、“学位”、“职称”等无形的、潜在的财产。这些由夫妻一方所拥有的无形财产,同样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结晶,可以算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只是由于它们是“无形”的,而且相关法律对版权所属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分割财产时,只能以有形资产来代替补偿。
结合本案,田女士要求分得丈夫张先生作品一半的版权,难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张先生作品的版权只能归他个人所有。但田女士有权向张先生索要相应的生活补偿,张先生亦有义务在经济上补偿给田女士,甚至以其多少幅作品判归田女士所有,在法律上都是行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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