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恋爱赠与和情人赠与的财产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8 08:33:15
关于恋爱赠与和情人赠与的财产处理
张x方(男)与(女)李x花于2003年通过集体活动相识,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李x花告知张x方其丧偶单身,张x方也告知李x花其有配偶,双方均认为处于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x方给付李x花包括偿还银行房屋贷款等累计10万余元,后张x方与前妻解除婚姻关系,又因种种原因张x方与李x花并未登记结婚。
2008年1月,张x方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李x花返还给付的10万余元钱款。
本案李x花是否应偿还张x方给付的钱款,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予返还。
张x方与李x花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与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张x方给与李x花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李x花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张x方与李x花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李x花应当将从张x方处取得的财物返还给张x方。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李x花返还张x方人民币10万余元。
二、情人赠与关系,不应该返还。
张x方与李x花于2003年相识后,因张x方有配偶,双方发展到恋爱关系属于情人关系。由于张x方有配偶,张x方与李x花在情人关系期间所给付的钱款不属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也不是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从张x方给付李x花钱时的时间等因素看,发生在2003年至2007年间,双方正处于情人关系,将此时有配偶的张x方给款视为以结婚为条件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结婚的条件,也不符公平原则与社会的善良风俗,张x方给李x花钱完全自愿并不附加任何条件。从张x方与李x花给付李x花钱时的主观意愿等各种因素看,张x方当时有配偶,李x花丧偶单身,给付钱物具有帮助、喜爱而赠与性质,故李x花不应予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张x方因为与前妻未解除婚姻关系,所给付的钱款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彩礼,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
2、将有配偶的张x方给款视为以结婚为条件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结婚的条件。
3、张x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背道德约束。
4、双方实质是一种情人关系,给付钱物具有帮助、喜爱而赠与的性质,对方接受,赠与行为完成。赠与行为属于诺成的法律行为,受赠人接受即为完成。,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但本案结合实践及法律规定,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该赠与属于可以撤销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依据上述规定,因张x方赠与行为发生时处于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如严重侵害本人或包括前妻在内近亲属利益的,可以行驶撤销权,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09年7月8日于北京
张x方(男)与(女)李x花于2003年通过集体活动相识,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李x花告知张x方其丧偶单身,张x方也告知李x花其有配偶,双方均认为处于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x方给付李x花包括偿还银行房屋贷款等累计10万余元,后张x方与前妻解除婚姻关系,又因种种原因张x方与李x花并未登记结婚。
2008年1月,张x方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李x花返还给付的10万余元钱款。
本案李x花是否应偿还张x方给付的钱款,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予返还。
张x方与李x花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与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张x方给与李x花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李x花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张x方与李x花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李x花应当将从张x方处取得的财物返还给张x方。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李x花返还张x方人民币10万余元。
二、情人赠与关系,不应该返还。
张x方与李x花于2003年相识后,因张x方有配偶,双方发展到恋爱关系属于情人关系。由于张x方有配偶,张x方与李x花在情人关系期间所给付的钱款不属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也不是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从张x方给付李x花钱时的时间等因素看,发生在2003年至2007年间,双方正处于情人关系,将此时有配偶的张x方给款视为以结婚为条件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结婚的条件,也不符公平原则与社会的善良风俗,张x方给李x花钱完全自愿并不附加任何条件。从张x方与李x花给付李x花钱时的主观意愿等各种因素看,张x方当时有配偶,李x花丧偶单身,给付钱物具有帮助、喜爱而赠与性质,故李x花不应予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张x方因为与前妻未解除婚姻关系,所给付的钱款不是婚姻法规定的彩礼,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
2、将有配偶的张x方给款视为以结婚为条件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结婚的条件。
3、张x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背道德约束。
4、双方实质是一种情人关系,给付钱物具有帮助、喜爱而赠与的性质,对方接受,赠与行为完成。赠与行为属于诺成的法律行为,受赠人接受即为完成。,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但本案结合实践及法律规定,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该赠与属于可以撤销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依据上述规定,因张x方赠与行为发生时处于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如严重侵害本人或包括前妻在内近亲属利益的,可以行驶撤销权,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但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09年7月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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