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种财产转移方式导致有限公司“股权”最危险
发布时间:2019-08-16 11:34:15
他深夜不归,是工作需要;
他短信频繁,是业务需要;
他节日不陪,是加班需要;
他身上有不是你的香水味,是应酬而出入花红酒绿的需要…
事实上,你一再的信任、一味的“纵容”,最终你会发现,他一直把你当成“傻妹妹”,认为你“很傻很天真”,更是很“好骗”。生活中,也许你不会过多在意他的收入,只要家里够花就行;也许你不会过多在意他的生意,认为一家平安就行。你的精力,都会放在孩子上学下学的接送、一家吃饭的菜谱,或是父母身体的安康上,而你最不担心、最值得信任的人,最终,却是你不敢认识不敢相信的人!
他生意兴隆时,不会考虑是你的功劳,而是他辛苦投入的结果;
他生意不济时,却会归责于你,认为是你总是没完没了、唠叨缠人的结果。
他会认为,商业的成功,是他的智慧;财产的取得,是他的功劳。而至于你,只是做了一个女人应该做的事、他给你的任何财产,都是对你的施舍与怜悯,你能分到哪怕十分之一,已经太不错了。
终有一天,你会如梦方醒、恍然大悟。而当你看清他的“嘴脸”时,一切仿佛都已晚矣,特别是在财产被动的局面。
从我的经验来看,当你不得不面临离婚的财产分割,纵然财产种类千姿百态、形式林林总总,但最难以把握的,不是他已转移或清空的银行账户、不是你从未关心他名下的股票交易、不是你们购置房产的分割,更不是你们家的筷子煤球,而是他滚滚财源的根本:公司股权。
一、“以个体户”为主流的商品交易时代已经过去
通常情况下,正常的商业运作中,以独立法人为主体的市场交易日益普及,而改革开放之初雨后春笋般的个体户、个体经营者、无限合伙已日昨日黄花。为什么呢?
市场经济初始,公司法没有出台,国资企业形式一家独大。从事商业交易活动,要么是“小营生”、个体户,要么是“挂红帽子”,以集体企业形式运作。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这种模式还是适应当时市场交易的需要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交易金额的日益扩大,加之经济法律的日臻完善、商品交易对于实力、诚信的要求和质疑,市场交易越来越倾向于主体规范化、规模化。而个体、私人的身份,已经让生意伙伴感觉缺乏“安全性”。目前,我国没有实现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打官司,即使胜诉,而对于“赖账”的个人、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痞子”态度,法律有时候也显得无奈。因此,现在很难看到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交易的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或“个体经济”。因此,即使你对他的生意一无所知,哪怕推测,一般情况下,除了他是“挂靠”交易(如,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挂靠在有相关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等模式,个体经营模式并不常见。
二、股份公司股东身份条件“高贵”,有利有弊
根据目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是1千万元。而目前公司注册中介“垫资”的违法现象被严格监控。因此,成立股份公司的门槛相对较高,需要巨大金额的启动资金,这些巨大注册资金的要求,又导致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之间利益平衡和相互牵制,又导致对财务报表相对真实客观的要求,甚至要求财务报表必须进行公告。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给人以“经济实力雄厚”的感觉,但经营体制不够灵活,适用具有一定规模、或有进一步IPO融资上市需要的经济主体。我们代理的很多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之所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是在股份公司募集成立时,以较低的购入价格成为股份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股份公司成立后、或公司上市之后,意图再高价抛出、赚取利润而获得丰厚回报。当然,也确实有些人一开始就注入巨资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但这在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案例中,毕竟是一小部分,不到所有涉及公司股权分割案件的20%。
三、有限公司经营灵活、应对离婚股权分割“花样多”
之所以大多数经营主体采用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因为这种经济实体有以下二个特点:
1、注册资金要求较低。
根据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一般是人民币10万元(个别甚至3万元就可以了),这并不是一个很高的数字。更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这个不高的最低要求注资额,也可以先付20%,其它的80%只要在一定时间内追加注入即可(一般要求二年内追回够就可以了)。这个过程中,公司就可以开设基本账户、购买发票、从事经营活动了。换句话说,只要有2万块钱,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刻公章、买发票了。
2、抽逃注资相对容易。
虽然《公司法》规定禁止抽逃资金,即公司股东在将将钱投入公司后,如果不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一般不允许将资金抽回。但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只是根据银行的存入资金信息出具验资报告,更多的是走程序;银行在公司设立基本账户后,一般只是规定公司每天提取现金的最大金额,而无法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进一步的监督和控制。对于公司而言,通过“整存零取”的模式,或者“账户对账户”的资金流转模式,把注册资金抽出并非难事。这样,公司即可以开设基本账户收钱、又可以对外出具发票,还可以抽出注册资金运转(即使这样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何乐而不为!
3、经营形式相对灵活。
有限公司对于股东人数几乎没有限制,即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也可以成立“夫妻”公司,甚至是“家族”公司。对于公司的管理控制,除了工商的年检、税务局按发票征税以及例行的账目检查,基本没有特别的监督运作模式。目前,国家对于公司是否在经营范围内进行商业交易采取的是“合同优先”的政策,因此,管理较为宽松。
四、九种常见的离婚公司股权转移、隐匿模式
1、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
如果面临离婚,掌握公司股权的一方,可以以虚构公司运营成本(如开广告发票、大幅做账提高公司进货价格)方式减少另一方的可分配股权净值,也可以采用“假签合同”、对外付款无法回笼、做呆死坏账的方式,减少股东可分配权益,使公司流动资金和净利润大大降低。
2、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
有的股东为了“避免”自己的股权价值遭受离婚分割的“损失”,和生意伙伴恶意窜通,以合法“担保”合同形式,为生意伙伴提供担保,而又故意指使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形成诉讼,利用判决书、调解书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地“输”掉夫妻共同股权蕴含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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