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中军人一方的复员费和个人伤亡保险金是否应当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06 07:52:15


离婚夫妻

  基本案情

  李x国(男)在1995年自己20岁时应征人伍。2000年,经人介绍,李x国与崔x娟(女)相识,双方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03年,妻子崔x娟起诉离婚,,驳回崔x娟的起诉,不予立案。此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好转,甚至到了分居的地步。2005年,,、。夫妻长期的矛盾也使李x国心神疲惫,,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于是在2005年10月,李x国找到妻子崔x娟,协商离婚事宜。

  崔x娟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寸步不让,,应当予以分割,一人一半;,不同意分割。另外,李x国在部队服役期间,曾经因公负伤,获得伤亡保险金2万元,对于这部分财产,崔x娟坚决要求平分,而李x国则坚决不同意,认为该伤亡保险金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协议不成,,。

,经审理后认为,李x国与崔x娟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双方离婚;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2万元伤亡保险金是李x国的个人财产,归李x国所有;,,其余部分归李x国所有。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时,。、,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减轻他们的家庭经济负担,解决退出现役后的一些实际困难,以及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是体现军人待遇水平的重要方面。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非军人配偶一方付出比普通配偶更多的牺牲,,因此在处理军人与配偶离婚案件时,。

  关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法律上有其一般性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除了上述一般性规定外,婚姻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的来说,凡是属于军人婚前所得部分,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凡是属于军人婚后所得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凡是属于与军人人身密切相关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对于李x国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获得伤亡保险金2万元,由于其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所以,该2万元应当属于李x国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0年12月至2005年12月,共计5年,;。对于这2000元李x国与崔x娟的共有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双方各得1000元;,000元是李x国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综上,2万元伤亡保险金归李x国所有,,每人分得1000元,,000元归李x国所有即李x国共得39,000元,崔x娟得1000元。。

  律师随感

,均是对军人给予的一种具有特殊人身性的财产补助。离婚时,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军人伤亡保险金不应分割;,。这既保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又照顾了军人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