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转移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发布时间:2019-08-08 08:27:15


本案中,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因双方均同意离婚,。同时,对于存款的问题,因本离婚律师代表刘先生在法庭上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罗女士没有相反的证据,因此,,在二人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而罗女士以夫妻共同生活花费的名义支取全部存款并销户,并声称在起诉前短短一个月内已基本花费完的说法明显违背常理,且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这种情况下,原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婚姻法》的第47条的规定,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因此,,而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原则上的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