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隐匿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9-08-24 02:27:15
2003年初,澳门的安逸轩女士通过某网络征婚结识了内地在澳工作的卫彬先生,二人一见钟情,在内地登记结婚。婚后,安逸轩女士随丈夫在内地发展事业,并购置北京某四合院一套(平房六间)。
自2005年,安逸轩女士发现丈夫陷入网恋。2005年9月,卫彬先生不听劝阻,离家与网友同居。2005年11月,起诉讼要求离婚,,判决离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四合院(平房六间),安逸轩女士分得4间;卫彬先生分得2间。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离婚判决于2005年11月20日生效。离婚后,安逸轩女士返回澳门生活。
2008年5月,安逸轩女士偶然得知,前夫卫彬先生2005年7月在北京某高档小区购得房屋一套(房产证登记为卫彬先生)。安逸轩女士随即向前夫质问此事,卫彬先生辩解:你我二人已离婚,现在我们不是夫妻关系了,财产部分也已经在离婚时处理完了,现在追究那套房子已经晚了。更何况时间已经过去近3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2008年6月,安逸轩女士以前夫隐匿财产为由,再审,并要求对二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案件分析】
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本案,安逸轩女士与卫彬先生已于2005年11月20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但是,卫彬先生在离婚案件审理时,隐藏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其他房产的事实,安逸轩女士对此一直不知情,直到2008年5月偶然得知前夫还有其他房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发现丈夫隐匿的财产,可以要求针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然而,要求分割前夫的隐匿财产,并非对已经终结的离婚案件申请再审,。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安逸轩女士自2005年11月离婚后返回澳门生活,直到2008年5月得知此事。因此,安逸轩女士于2008年6月起诉前夫要求分割财产,属于在诉讼时效时间内起诉。
【案件结果】
:卫彬先生于2005年7月所购北京某高档小区房屋一套属于原夫妻共同财产,卫彬先生在离婚时隐瞒了原夫妻共同财产,安逸轩女士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和房产的价值,判决该房屋归卫彬先生所有,卫彬先生补偿安逸轩女士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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