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无效婚姻,非法婚姻能否去法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判决?
发布时间:2020-07-02 06:00:15
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朱某2003年6月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
年12月28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4年上半年双方急于登记
结婚,因原告王某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原告王某便
假借其姐的姓名及户口簿,用本人的照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了
结婚证。2005年3月生育一男孩。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
双方感情最终破裂。
诉
原告诉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及
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王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离婚之诉,应裁定
不予受理。同时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审
,本案应视具体情形从事实婚姻或是认定同居关系
两方面考虑。
实施之后以他人名义办理了婚姻登记,原告王某与被告实际上是未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同居关系对待。现在一方要求
“离婚”,视为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时原告请求抚养孩子及分
剖共同财产,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未登记结婚,一方请求“离婚”并分配孩
子抚养权及共同财产的,。自1994年2月1日《婚
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
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也就是指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后,男女双方不管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未经结婚登记即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因其违背婚姻的登记生效要件,而一律按同居关系
进行处理。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关键是确定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果符合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有婚姻法第十条
规定的情形就是无效的婚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结婚时未用自己的身
份证,实际上双方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同居
关系对待。
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
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现在一方要求
“离婚”,且当事人请求依法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依据最高
,并且应在判决解
除同居关系的同时一并觖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具体分割
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
度,妥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
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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