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08-13 08:34:15
离婚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
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
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
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
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
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
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
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还应遵守
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定
上限(即50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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