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期间相互赠与的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29 23:01:15
婚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为了维持婚约关系和达到其最终目的,一方或双方往往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对方。这种目的性淡化了财产赠与人的自愿性,因此,婚约双方的赠与行为与一般公民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如果婚约关系解除,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原则上应当返还;如果赠与人没有提出返还要求,受赠人自然可以不返还。返还赠与财产的法律依据,有主张“不当得利”说,也有主张“附条件赠与”说。我们认为,“不当得利”仅仅适用于一般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具有明显人身性质的婚约关系;而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显然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婚约的目的性应当为双方所知悉,婚约期间的赠与和婚约的目的是不可分割的,解除婚约后双方都知道原来追求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以具有特定目的的赠与来解释解除婚约后赠与财物返还问题比较妥当。不过,在此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在婚约期间,一方在平常消费中对第三人的给付不应视为对他方的赠与;二、赠与财物价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赠与人不应再要求返还;三、对于赠与价值较大的财物,受赠人已经处理的,应向赠与人折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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