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01:34:15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