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26 03:30:15


  小区物业服务争议

  物业管理方式的不当是引起物业服务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而 因缴纳水、电、采暖等能源费用而导致的纠纷几乎占据了物业管理纠纷中的绝大多数。能源的重要程度人所皆知,也是最容易被业主所关注的部分。能源纠纷的起因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收费不合理而造成的;而是因为业主拒绝缴纳能源费用造成的。这里我们不去过多的探讨收费的合理性与否的问题(只要经过法定程序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即可),更多的是关注在产生矛盾后纠纷双方对待纠纷的态度就采取的措施问题。业主拒绝缴纳能源费用(无论什么原因)而物业公司更多的采取的是停水、停电等措施以迫使业主就范,更甚者,业主没有缴纳采暖费用,物业公司却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催款,这样只能激化矛盾,从而将事态扩大化。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手续费……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例的规定是有着深刻的立法背景的,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水、电、暖气费是受全体业主委托,那么就意味着因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最终导致水电、取暖费等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的,对于业主和供水、供电等企业之间来说,属于业主违约,给这些专营单位停水、停电以合同上的依据,停水、停电的可能性与随意性大增;如果物业企业是受供水、电等企业的委托收取相关费用,那么双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导致水电等费用不能按时、足额的收取的,在专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供水、电等的合同关系中,属于专营单位违约,随意停电、停水就没有了合同依据,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与随意性就会大减。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可知,物业管理企业作为能源专营公司的代理人,其停水停电等行为如果侵犯到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权将其和能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来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再者,供水、供电、供暖等都是由不同的能源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因为不能缴纳水费而停电或因不能缴纳电费而停水都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