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就存在着欺骗行为

发布时间:2019-08-05 20:12:15


  日前,,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而20万元的股权使此事变得复杂起来,目前二人将不得不再次对簿公堂。

  经协商,李平投资于某厂的20万元股权转让给何,而何则要给她10万元现金。不料,不久后何发现,,他分得的20万元股权也求利无望。他应该如何重新分割财产?法官们对此也说法不一。我市市民何小刚与李平夫妇没有逃离婚姻之痒,,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接着,何、李二人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我还有20万元股权。”李平说,她在两年前背着何小刚向广州某制衣厂投资20万元入股,现在既然要分手了,也不隐瞒了。见妻子在最后时刻说出隐藏的秘密,何小刚很感激妻子的坦诚。最后,二人经过协商,确定20万元股权归何小刚所有,由何小刚补偿李平10万元现金。

  按说,股权分割后,夫妻双方离婚手续也办完了,二人井水不犯河水,该分道扬镳,各走各的路了,但不久这20万元股权问题却因广州厂家濒临破产,变得复杂起来。目前二人将不得不再次对簿公堂。

  “这是前妻给我设的一个陷阱!”何小刚十分激动地说,他完全不知道前妻投资入伙办企业的事,也根本不清楚该企业经营状况。在他们离婚时,李平说出了入伙的事。他提出离婚后,经那个公司的其他合伙人同意,他办理了股权转移手续。8月份他便参与了合伙经营管理。然而,仅仅过了一个月,一个消息让他顿感五雷轰顶,,他分得的20万元股权也眼瞅着“生”不出利来。,我必须要付给李平现金10万元。”何小刚说。分来的股权转眼成了空,还要给付前妻10万元的现金,感到很是冤枉的何小刚认为他被蒙骗了。为此,财产分割协议

  但作为当事人的他应该直接起诉,还是申诉再审?何小刚一头雾水,。

  针对此案,在法官中也引起不同争论:?调解书中双方对财产协商处理的内容是否可以变更和撤销?

  法官认为,有新证据证明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变更和撤销协议内容应该按申诉再审程序处理。,不同于合同法中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和变更的情形,只要该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也有法学专家认为,,只能再审。

  还有法官认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一方为占有另一方财产为目的而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若干问题解释二》第9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虽然是针对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情形,。

对于何小刚的遭遇,龙凤庭长认为,、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定程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应有约束力。而非法定情形,不得改变和撤销。当事人如果有新证据能证明该文书确实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诉,启动再审程序。 周庭长说,在何小刚离婚一案中,被告李平在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债务,达到了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目的。何小刚以此为新证据,,即按申诉再审程序处理,是可以的。那么,何小刚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呢?回答是肯定的。;;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虽然第八条、第九条主要是针对双方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则无明文规定,这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是一个空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也可参照解释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处理。
  周认为,,将20万元的股权,是否可视为现金来分割,也值得商榷。李平参与了管理,如果明明知道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债务情况,那么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就存在着欺骗行为。离婚后,原告何小刚才发现股权没有带来利益,依照《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用新的法律文书来变更原来双方达成财产欺诈内容的协议。“分割股权时,如果李平知道该企业存在较大债务,但还以现金形式分配股权,自己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把股权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不知情的你。在离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你既可选择直接起诉,也可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最后,在法官的指导下,何小刚选择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