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熊某某与杨某某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报答复

发布时间:2019-08-16 02:10:15


  1985年10月15日,

  你院1985年10月11日的电报请示已收阅,关于熊某某与杨某某婚姻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同意你院意见。离婚,调解书送达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后杨某某与熊某某的同居属于非法的同居行为。杨某某与曾令萍于1985年3月登记结婚,不构成重婚罪。对建议那曲地委给杨某某的党纪政纪处分的严肃处理,本院认为也是恰当的。

  附: 44号

  现将杨某某与熊某某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如下:

  申诉人:熊某某,女,汉族,现年34岁,系四川省邻水县九龙区人,于1983年从西藏巴青县内调后,被分配到四川省邻水县城关食品站工作。

  被申诉人:杨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大专文化程度,系甘肃省永昌县人,现住西藏那曲地区文部办事处副书记。

  一、案情

  杨、熊于1980年2月12日经人介绍自愿结婚。1981年1月12日熊生育一女孩。婚后双方感情尚好,有时因家庭琐事有吵闹的现象。1982年5月16日上午,熊以双方性格不合,自己身体不好,要求内调并不影响杨的工作为由,,杨在诉讼状上也签了字,同意离婚。。在未查明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的情况下,于当日下午草率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调解书。,熊看后当场将其撕毁,。

  1985年4月11日,熊从四川邻水县来那曲得知杨于今年3月19日与农村女青年曾令萍登记结婚,熊以与杨是合法夫妻,杨犯了重婚罪为由,向那曲中院提出申诉。

  那曲中院到巴青县,四川省邻水县熊的所在单位及家乡进行了全面地调查了解。现查明:

  1.杨、熊当时为了内调到四川,生第二胎不影响杨的提级提干,,隐瞒了熊怀孕两个多月的真实情况,搞假离婚。熊1982年11月30日生下第二胎。

  2.杨、熊离婚后,在巴青县虽分居,但晚上还一块同居,特别是杨于1983年11月15日至1984年7月8日去熊的所在单位休假,共同生活达8个月之久,致使熊怀孕刮胎一次,杨拿钱给熊家添置了电视机、电风扇,大衣柜等大件家具,对双方家庭老人赡养、小孩管理均好。

  杨1985年1月给熊写信称,断绝关系。后与曾令萍于同年3月19日登记结婚。

  那曲中院认为,杨、熊欺骗组织,,,但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离婚后杨、熊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两年零七个月之久,女方家乡群众认为他们是未离婚的合法夫妻,杨、熊已构成"事实婚姻”,杨又与曾登记结婚,杨已构成重婚罪。故解除后妻,维持前妻。那曲中院向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后经研究认为:杨构不成重婚罪。杨、熊调解离婚法律上是有效的。后杨、熊行为属于非法同居建议地方给杨党、政纪严肃处理。现那曲地委同意我院意见,并初步决定首先让那曲中院裁定明确有关第一个小孩归宿等事项,对杨撤销文部办事处副书记职务,党内警告处分。取消在1982年所调的一级工资,扣回所发的工资。

  以上意见我们拿不准。妥否,请速审示。

  198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