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发布时间:2020-12-26 04:18:15


  (2005年3月4日沪高发民一〔2005〕2号)

  第一部分 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指南

  第一条 本要件指南所指的离婚纠纷,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案件。

  第二条 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婚姻关系合法;(二)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说明]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一般须具备下列要件:
  1、婚姻关系合法。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不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或双方有上述行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立。如现役军人对其非军人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对男方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第三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提出离婚请求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

  [说明]

  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在一般情况下就是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

  第四条 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

  [说明]

  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第五条 判决准予离婚的,应具备下列要件:(一)感情确已破裂;(二)经调解无效。

  [说明]

  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是:第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第二,。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第六条 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能够认定婚姻无效的,。

  [说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请求方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七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
  (一)现存婚姻具有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理由和事实存在;
  (二)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三)申请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

  [说明]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两类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一是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形;二是违反结婚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即在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在以重婚以外的其它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只能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当收缴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并将已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可以在婚姻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也可以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提出,此处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但是,,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如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宣告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第八条 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举证证明:
  (一) 现存婚姻是因为胁迫缔结的;
  (二) 结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三) 申请人是拟申请撤销的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
  (四)申请未超出法定期限。

  [说明]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被撤销。因为可撤销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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