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基础牢固 离婚请求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25 14:23:15


近日,离婚案,虽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因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双方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被告不准离婚。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现年13岁。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08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有比较牢固的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冷静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但原告亦应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原告当庭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其主张的自2008年10月分居的事实亦未达到法定认定感情破裂的条件,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