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判生育权纠纷案——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发布时间:2019-08-16 07:17:15


陕西省首例生育权纠纷案,。。

2009年4月,原告刘强(男)与被告广丽(女)因琐事发生纠纷,离婚。5月12日,广丽在其父陪同下到医院以未婚怀孕为由做了人工流产手术。7月16日,起诉。8月10日,,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广丽的流产行为是在夫妻正在进行离婚诉讼这一特定背景下实施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广丽必然对本人及胎儿的未来生活产生顾虑,所以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民生育权利的实现,不能依靠个人独立完成,必须有配偶的密切自愿配合才能实现。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通讯员张革胜 魏继儒 记者台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