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夫妻共同债务分割——崔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2 04:24:15
崔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
【案情】
原告:崔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1年底经媒人介绍结婚,结婚前被告同意我带小孩,但婚后4个月却发现被告心胸狭窄,常因嫌弃我带小孩,对我和孩子非打即骂。2002年6月30日夜,为孩子吃奶一事被告又打我和孩子,并恐吓要将我儿子撕开,我一气回了娘家。之后,被告多次托人说情,并保证以后不再嫌弃小孩,我跟他回家了。但被告并未改好,2002年腊月二十,因家中电视被盗,被告生气又将我打了一顿,我又回了娘家,并居住至今。我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与被告确无感情,坚决要求离婚,我结婚时买的家俱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有:1.孙甲、李某的证明2份。2.民事调解书1份。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证人孙甲、孙乙出庭证言。。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孙甲、李某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孙甲提供的证据属传来证据,要求李某出庭。,作为证人应出庭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2份证明不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不予采信。孙甲虽出庭,但其陈述情况均是听原告自己讲的,不具证明效力。对于其它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的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
2001年10月24日,原告崔某某与孙某离婚,其婚生子孙强由原告抚养。同年腊月,经媒人孙甲、孙乙介绍,原、被告认识,腊月十九举行典礼仪式,2002年8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后为家务琐事时有争吵,2002年6月30日原告生气后回娘家居住,被告多次托人说合,两人和好。同年年底,因生气原告再次回娘家,并居住至今。离婚诉讼。
另查明,结婚时原告收取被告彩礼款18000元。原告婚带嫁妆有:被子八条、床单四条、煤气灶带柜1套、邦德牌自行车1辆、三组合低柜1套、电视组合柜6件、高组合柜3件、梳妆台1个、沙发单人、双人、三人各1件、双缸洗衣机1台、海陵100型摩托车1辆,以上财产均存放于被告家。婚带嫁妆冰柜1台,现存放于原告娘家。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债权,有共同债务300元,债权人为原告姨妈。
【审判】
:原、被告婚前认识不足1个月时间便按农村风俗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感情基础差,在之后1年的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时有吵打,感情一般,尤其是2002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后,当年年底原告就因两人吵架回娘家长住至今。由此可见,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300元,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原告的婚带嫁妆属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收取被告的彩礼款,因数额较大,且结婚时间不长,原告应酌情返还。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债务300元,由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共同负担偿还。
三、原告婚带财产:被子9条、床单4条、煤气灶带柜1套、邦德牌自行车1辆、三组合低柜1套、电视组合柜6件、高组合柜3件、梳妆台1个、沙发单人、双人、三人各1件、双缸洗衣机1台、海陵摩托车1辆、冰柜1台归原告崔某某所有,限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上述财产(除冰柜外)交付原告崔某某所有。
四、限原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被告孙某某彩礼款135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实际支出费用310元,共计46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30元。
【评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离婚和财产的处理。
原、被告婚前认识不足一个月时间,便按农村风俗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感情基础差;在之后1年的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时有吵打,感情一般,尤其是2002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后,当年年底原告就因两人吵架回娘家长住;原告整日生活在恐惧之中,与被告确无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尽管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财产的处理涉及到一方婚前财产、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彩礼的返还问题。,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婚带嫁妆属原告婚前财产,应归原告个人所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300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
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由于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方向另一方(主要是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的习俗,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并且往往因此造成给付一方的生活困难,产生相关纠纷。在这种习俗一时无法完全改变的情况下,为合理处理此类纠纷,保护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本案原告收取被告的彩礼款,因数额较大,且结婚时间不长,原告应当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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