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离家出走 家庭破碎批准离婚

发布时间:2019-08-05 19:02:15


    近日,离婚案公开宣判,一、准许原告文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原、被双方所生四个子女由原告文某抚养。

  

    原告文某与被告曾某经他人介绍认识,1989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4年5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长期在外不管妻子和子女,并与她人有不正当行为,使原告忍无可忍。离婚诉讼,因证据不足而申请撤诉。被告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四个子女由原告抚养。对于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因被告下落不明,暂不要求处理。

  

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被告双方虽自主自愿登记结婚,生育子女四人,但被告未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长期在外不管家务,且与她人有不正当行为,严重挫伤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分居已达二年之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四个子女又长期与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对小孩的成长更为有利。对于小孩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原告申请暂不要求处理,这是原告的处分权利,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逐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审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