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媳妇向婆家索要动迁费 贡献较小酌定可获5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05 03:22:15
离婚后,媳妇陈吉认为房屋动迁款自己尚未得到,故起诉要求对补偿安置款29万余元与丈夫和公婆等4人平均分割。而婆家认为,陈吉并非被动迁房屋的权利人,因此除过渡费外,其无权享受其他与房屋相关的费用。今天(8月24日),,作出婆家再向陈吉支付拆迁补偿款39200元的一审判决。
●离婚时未对动迁款进行分割
陈吉于2006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到婆家居住。同年4月20日将户口迁入婆家,但婚后未建造房屋。2006年7月,婆家所属房屋地块被列入拆迁范围。同年11月29日,婆家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可获补偿款、棚舍及其它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另获搬迁基本奖励费、速迁奖励费、交房补贴费、搬场车补贴、过渡费,主体超面积重置款和违章建筑等补贴。同时还获3套安置房屋。协议签订后,陈吉和丈夫及公婆均搬离另住。2007年12月25日,陈吉与丈夫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财产分割。同日,陈吉收到公婆家交付的动迁安置补偿款10800元。陈吉认为,离婚后,对动迁中涉及自己的利益尚未分割,,还保留今后主张房屋的权利。
●婆家认为媳妇只能得到过渡费
原丈夫和公婆称陈吉婚后未建造任何房屋,其基于婚姻关系才将户口迁入并暂住。由于陈吉并非被动迁房屋的权利人,因此除过渡费外,其无权享受其他与房屋相关的费用。陈吉所述的费用中,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及搬场车补贴费已用于搬迁,基本奖励费、速迁奖励费、交房补贴费系对房屋权利人的奖励。陈吉所享有的过渡费,已在其离婚时交付。离婚协议中同时注明双方无财产分割。因此,陈吉已无权主张分割,现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离婚媳妇有权对动迁款提出主张
,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及动迁补偿款的组成性质分析,陈吉主张的款项应以一户为单位发放,目的在于对该户搬家、过渡费用的补偿以及在该户全体人员配合拆迁、按期搬离并交房的情况下进行奖励,故拆迁协议所记载的同住人对动迁款均应享有权利,该款项应属一户人共同共有。现陈吉已离婚,共有基础丧失,陈吉有权对动迁款主张分割。至于陈吉应享有的份额,考虑到动迁款的取得与动迁房屋密不可分,而陈吉实际并未参与建房,其对动迁款的取得所做贡献相对较小,结合该户搬迁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陈吉应分得动迁款5万元。故在扣除陈吉已取得的款项后,婆家尚应支付3.92万元。婆家3人称离婚时陈吉已取得动迁费,且离婚协议注明双方无财产分割,陈吉无权对动迁款再主张分割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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