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9-08-21 18:01:15
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正后新增的一项父母权利。在理解探望权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因此,其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并依直接抚养权的确定而确定。
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如要履行法定的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除了承担抚养费以外,探视子女就成为基本的必经途径。
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为了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的实现,必须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予以协助,这种协助义务一般包括:本着方便探望人探望的原则,与非直接抚养一方协商合理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4?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婚姻法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探望既包括会面,如直接会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等。以探望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所谓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一方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到一定地点探视、看望子女。所谓逗留式探望,则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的探望。前者方式灵活,但探望时间较短;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对子女的了解和交流,但要求较高,如探望人要有一定的居住生活条件,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等。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据此,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探望的时间、方式问题,有两种确定方式,。按照协议优先原则,首先应由父母共同协商确定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在具体协商时,应本着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不能就探望方式、时间达成协议,引起纠纷的,,,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
【相关依据】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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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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