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到庭
发布时间:2019-08-29 17:28:15
离婚不到庭
2004年10月22日王某(男)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张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张某家中,无子女。由于王某受雇于他人出海打渔,经常不在家,张某便趁机与他人同居,王某发现后遂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放弃分割财产的请求。、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张某后,张某既不到庭说明情况,也不到庭应诉。
[处置意见]该案究竟应如何处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其不到庭便无法查明事实,应适用拘传,。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准予离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首先,我们探讨一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在收到诉状及传票后,明知原告所诉的内容,却不及时到庭说明情况,也不到庭应诉,其对婚姻所持的漠视态度是显而易见的,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结婚时间短,且被告系再婚,婚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其次,本案是否适用拘传?:,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本案中,不涉及赡养、扶养问题,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无子女,也不存在抚育方面的问题,由于原告在诉讼请求当中放弃了分割财产的权利,本案也不存在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问题。更何况,如果张某认为双方在财产方面有争议,其完全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另案处理。因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应当包括离婚的自由,男女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的请求。现原告王某提出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拒不到庭的行为,。,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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