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关于离婚管辖权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10:47:15


各国关于离婚管辖权的规定

一、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作为确定管辖权根据的原则。

英国规定只要配偶一方于离婚诉讼提起之日起在英国有住所,或于此前在英国设有一年以上的习惯居所,。

美国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赋予原告提起诉讼时设有住所的州,而且只要原告一方在该州有住所地即可,但须已采取合法方式给配偶他方送达了传票并提供了出庭应诉的机会。

欧洲大陆也有国家采取此原则。:1、被告;2、,如果该人已在瑞士居住至少一年,或者是瑞士国民。而芬兰主张依丈夫的住所确定管辖权,如果丈夫在芬兰无住所,则依妻的住所确定管辖权。西班牙和挪威坚持离婚由夫妻,如无共同住所地,,。

二、以当事人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根据的原则。

典型的当属法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夫妻一方为法国人,而被告在法国有住所且不居住在外国,法国便有管辖权。捷克也规定,。前苏联也是如此。

但为了避免“跛脚婚姻”的发生,现在许多国家立法都趋向灵活。如德国过去主要以国籍为标准,后修改为:。

这种管辖权上趋于灵活的做法,较集中地反映在1970年缔结的《承认离婚与别居公约》中。公约规定:,均应得到其他缔约国的承认:在提起诉讼之日,1、被告在该国有习惯居所;2、原告在该国有习惯居所,且该居所于诉讼提起前已持续居住一年以上,或配偶双方的最后习惯居所在该国;3、配偶双方为该国国民,或原告为该国国民,且有习惯居所在该国,或他(她)的习惯居所于该国已持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于诉讼开始时至少有部分时间进入了第二个年头;4、原告是该国国民,且他(她)于诉讼提起时正在该国而配偶双方的最后习惯居所地国于诉讼提起时的法律不允许离婚。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规定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诉法规定,。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

3、中国配偶间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可依《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4、配偶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

5、对华侨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