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登记(涉外) 办事规程
发布时间:2020-04-18 01:18:15
内 容
离婚登记(涉外)
法律依据
。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条 件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及债务达成一致协议。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
3、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须提交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须先补领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
5、照片。双方各提交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2寸,同一底片,彩色、黑白均可)。
申请表格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受理机关
。
决定机关
。
程 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时 限
符合登记条件, 资料齐全,即可办理。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结婚证》长期有效
法律效力
领取《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收 费
《离婚证》工本费9元
年审或年检
不年检、年审
时 限
无
受理时间
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福田区、南山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到11点半,下午2点到5点半;宝安区周一至六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6点。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另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南山区周五及每月最后一天下午不对外办公。
受理地点
各区婚姻登记中心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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