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民离婚登记
发布时间:2019-08-06 20:10:15
边民离婚登记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离婚登记,婚姻法》,依照中国法律办理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和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协议的,须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应持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中国边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当事人申请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2)一方或者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产困难的经济帮助和财产、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5)非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相关依据】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950217]
第三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与外国当事人一方不属于边民的,适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和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协议的,须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应持本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书。(中国边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书。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一方或者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产困难的经济帮助和财产、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五)非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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