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
发布时间:2019-08-20 16:26:15
离婚 ?
近年来,,离婚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增高,而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关于举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必须为自己主张的权利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一般说来,:
(一)结婚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二)有关婚前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三)有关婚后感情状况的证据材料;(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五)家庭财产清单,并附上该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材料;(六)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七)住房、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八)其他证明材料。其中,第一项证据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没有结婚登记的证据材料,离婚纠纷作为离婚案件处理。第二、三、四项证据是提起离婚的基础。没有这些证据,。第五、六、七项证据则是离婚案件争执的焦点。
对于离婚当事人而言,由于维护权利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可以有所侧重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确有困难,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这里要说明的是,:;(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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