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9-08-24 20:04:15
原告吴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处房产,之后吴某到外地工作,2007年吴某回京,刘某称自己已经将双方所购的房屋出卖给曾某,并交付给曹某实际居住一年有余。吴某认为此房是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曹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合同应属无效。
,刘某未经共有人吴某知悉并许可,且也没有得到吴某的事后追认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曹某,侵犯了吴某的共有权。而曹某在购买房屋时应做出夸理合慎的审查,刘某将房屋出售给曹某时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且房屋的贷款手续上有吴某的签名,而曹某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做出审慎合理的审查并提出疑问。房屋买卖合同因侵犯了房屋共有权人是某的权益,合同应属无效。
律师评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务必要求卖方出示夫妻一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以避免自己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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