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流政策待破土 物流分肥博弈行将展开
发布时间:2019-08-19 09:03:15
1月上旬,国家经贸委组织部分物流专家和企业代表举行研讨会,会后不久,经贸委拿出一份《关于鼓励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物流政策》)。
物流产业“热”了若干年之后,。该《物流政策》对物流企业的重复纳税现象、物流企业定义、市场准入规则等行业焦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终结重复纳税?
自2002年5月开始,陆续有中远、中储、华运通等多家物流企业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反映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中国物流公司有关人士甚至认为,重复纳税是物流企业最大的政策瓶颈。
由于物流行业的特殊性,业务必须分割外包才能完成,而按照中国现行税制,每发生一次经营行为,一般都要纳税,从而产生了重复纳税现象。
例如:a物流公司作为总包方,为b公司进行全国性物流服务。a公司与战略合作伙伴,专业从事仓储的c公司、从事长途运输的d公司和从事市内短途运输的e公司合作,共同完成b公司的全国物流服务。a除了上缴营业税以外,在与b、c、d、e分割收入时,必须再缴纳一次营业税。
很明显,总包方分割出的收入越多,则重复纳税比例越高。a公司则指出,物流企业发展的逻辑是依赖跨区域的全程物流网络来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眼下正是物流公司跑马圈地的高潮时分,但现行税制为他们的成长蒙上了一层阴影。
中储公司有关人士认为,“应该是(税务)制度设计有问题,解决的办法也只能从修改制度入手。”而《物流政策》就税收问题专门列出一章,提出新的政策。
据了解,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的营业税基数,将以扣除外包业务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为计税基数。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纳税。具体企业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新政策规定,凡企业产品外包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的,应视作企业自备仓储物品,不提前征税。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将使用《全国物流专用发票》。该发票可为进项税额抵扣票据,工商企业可凭该发票中的运输费用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知情人士透露,财政部已经初步认可该政策。如果一切顺利,今年“两会”以后,物流公司将携带《全国物流专用发票》前往税务部门统一交纳营业税。
然而该政策下,国家税收必然受到影响,,如果启用《全国物流专用发票》,可能会适当调高物流企业的税率。
物流企业初定义《全国物流专用发票》虽能解决重复纳税问题,但哪些物流公司可以使用该发票?物流热虽经数年而不衰,但何为物流企业,政府一直未有定论。故此《物流政策》第八章《附则》又对物流企业定义作出规定:
“本条政策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资格,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备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自负赢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享受本政策的具体物流企业的认定由各省区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予以确认。”
然而货代和物流分公司等物流节点的审批权又分别掌握在其他部委或地方政府。《物流政策》的第二章又对市场准入作出了规定。
《物流政策》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提供方便,设立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定设置的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同时取消的还有对经营国内水运、公路、铁路运输代理和联运业务的行政审批,而现行民航客货代理办法,则会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从目前的审批制逐步改为登记制。
该规定还将准许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内含有法律、,企业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和加盖企业公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予以核定分支机构相应的经营范围。对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如果设在地方上的物流节点为非法人机构,也能避免物流企业分公司的重复纳税问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主任贺登才说。
考验国家协调能力不过,《物流政策》如果真要施行,将遭遇障碍重重。
物流专家王之泰认为,该政策对物流企业的定义就值得商榷。从定义看,物流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政策是要鼓励资产型的物流公司,“这的确可以铲除一些皮包公司,但现在已经有非资产型的物流企业做得很好,这部分企业怎么办?”
贺登才则认为,《物流政策》取消货代的前置性审批是件好事,但具体物流企业的认定又需“专家委员会”确认,等于让所有物流企业又增加了一次前置性审批,“这说明该政策有自相矛盾的地方,而且这个'专家委员会'应该由哪些人来组成也是问题。”
另外,对物流企业的管理,。
国家计委综合研究所副所长汪鸣指出,、、,,,,三者的审批权限能否统一剥离是个问题。
此外,经贸委设有物流交通处,外经贸部下设物流处,计委下面又有贸易流通司,三部委之间如何协调也是问题。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局长马力强就认为,政府管理职能整合不够。
知情人士透露,此《物流政策》应该在今年“两会”后正式出台。但因为“物流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产业”,所以贺登才认为,能否出台一个最合理的物流政策,对国家的宏观协调能力是一次大考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左志坚
物流产业“热”了若干年之后,。该《物流政策》对物流企业的重复纳税现象、物流企业定义、市场准入规则等行业焦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终结重复纳税?
自2002年5月开始,陆续有中远、中储、华运通等多家物流企业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反映物流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中国物流公司有关人士甚至认为,重复纳税是物流企业最大的政策瓶颈。
由于物流行业的特殊性,业务必须分割外包才能完成,而按照中国现行税制,每发生一次经营行为,一般都要纳税,从而产生了重复纳税现象。
例如:a物流公司作为总包方,为b公司进行全国性物流服务。a公司与战略合作伙伴,专业从事仓储的c公司、从事长途运输的d公司和从事市内短途运输的e公司合作,共同完成b公司的全国物流服务。a除了上缴营业税以外,在与b、c、d、e分割收入时,必须再缴纳一次营业税。
很明显,总包方分割出的收入越多,则重复纳税比例越高。a公司则指出,物流企业发展的逻辑是依赖跨区域的全程物流网络来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眼下正是物流公司跑马圈地的高潮时分,但现行税制为他们的成长蒙上了一层阴影。
中储公司有关人士认为,“应该是(税务)制度设计有问题,解决的办法也只能从修改制度入手。”而《物流政策》就税收问题专门列出一章,提出新的政策。
据了解,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的营业税基数,将以扣除外包业务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为计税基数。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纳税。具体企业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新政策规定,凡企业产品外包第三方物流企业储存的,应视作企业自备仓储物品,不提前征税。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将使用《全国物流专用发票》。该发票可为进项税额抵扣票据,工商企业可凭该发票中的运输费用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知情人士透露,财政部已经初步认可该政策。如果一切顺利,今年“两会”以后,物流公司将携带《全国物流专用发票》前往税务部门统一交纳营业税。
然而该政策下,国家税收必然受到影响,,如果启用《全国物流专用发票》,可能会适当调高物流企业的税率。
物流企业初定义《全国物流专用发票》虽能解决重复纳税问题,但哪些物流公司可以使用该发票?物流热虽经数年而不衰,但何为物流企业,政府一直未有定论。故此《物流政策》第八章《附则》又对物流企业定义作出规定:
“本条政策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资格,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备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自负赢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享受本政策的具体物流企业的认定由各省区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予以确认。”
然而货代和物流分公司等物流节点的审批权又分别掌握在其他部委或地方政府。《物流政策》的第二章又对市场准入作出了规定。
《物流政策》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提供方便,设立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定设置的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同时取消的还有对经营国内水运、公路、铁路运输代理和联运业务的行政审批,而现行民航客货代理办法,则会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从目前的审批制逐步改为登记制。
该规定还将准许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内含有法律、,企业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和加盖企业公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予以核定分支机构相应的经营范围。对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如果设在地方上的物流节点为非法人机构,也能避免物流企业分公司的重复纳税问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主任贺登才说。
考验国家协调能力不过,《物流政策》如果真要施行,将遭遇障碍重重。
物流专家王之泰认为,该政策对物流企业的定义就值得商榷。从定义看,物流企业必须“具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政策是要鼓励资产型的物流公司,“这的确可以铲除一些皮包公司,但现在已经有非资产型的物流企业做得很好,这部分企业怎么办?”
贺登才则认为,《物流政策》取消货代的前置性审批是件好事,但具体物流企业的认定又需“专家委员会”确认,等于让所有物流企业又增加了一次前置性审批,“这说明该政策有自相矛盾的地方,而且这个'专家委员会'应该由哪些人来组成也是问题。”
另外,对物流企业的管理,。
国家计委综合研究所副所长汪鸣指出,、、,,,,三者的审批权限能否统一剥离是个问题。
此外,经贸委设有物流交通处,外经贸部下设物流处,计委下面又有贸易流通司,三部委之间如何协调也是问题。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局长马力强就认为,政府管理职能整合不够。
知情人士透露,此《物流政策》应该在今年“两会”后正式出台。但因为“物流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产业”,所以贺登才认为,能否出台一个最合理的物流政策,对国家的宏观协调能力是一次大考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左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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