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之表见代理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09 0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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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未经授权的无权代理人因其与本人之间的某种特殊身份关系或依交易习惯而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无权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案例索引】

  【案情】

,原告高一明与被告宁海县名瑞文具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经常的胶水买卖业务。其中,2005年12月5日,被告购买胶水计款5100元;2006年5月23日,被告购买胶水计款127.5元;2006年10月13日,被告购买胶水计款1275元;2006年11月24日,被告购买胶水计款2550元;2007年3月19日,被告购买胶水计2550元。上述胶水合计货款11602.5元。另外,2006年4月5日,原告提供胶水6万支,计货款5100元,由戴伟朝签收。2007年4月8日、5月14日原告提供胶水各3万支,合计货款5100元,由被告员工安双军签收。被告于2007年2月14日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元。另外,被告于2006年6月13日支付货款2000元,由印飞领取。于2006年11月17日支付货款2000元,由高茂乾领取。于2007年5月21日支付货款4000元,由印飞领取。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买卖胶水业务。2005年12月5日至2007年5月14日止,被告共向原告购买胶水8次,计款21802.5元。后经催讨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802.5元。

  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购买胶水只有五次,计款11602.5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2000元,已不欠原告任何货款。。

  审判

,原、被告之间的胶水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胶水供货数量,依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未经授权的无权代理人因其与本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无权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按照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原告向被告供应胶水由被告公司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的方式进行,而且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并未向原告表明有权在送货单上签字认可收取货物的具体员工。因此,安双军作为被告的员工,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安双军、戴伟朝在送货单上的签收行为是安双军依被告的授权所为。因此,安双军、戴伟朝的签收货物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安双军、戴伟朝签收的三批货物,应视为已由被告收取,被告应当支付该三批货物的货款10200元。因此,原告向被告供货的货款总计21802.5元。被告辩称安双军的签收行为与其无关,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告已收取的货款数额。由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印飞和高茂乾作为其父母向被告收取货款,亦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同样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印飞、高茂乾收取的货款合计8000元,应视为原告收取的货款。因此,原告总计已收取的货款为12000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02.5元。据此判决:

  一、被告宁海县名瑞文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高一明货款9802.5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高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将送货单作为相对方已经收到货物的证据。具备收货方签字及盖章的送货单同时具有个人和单位双重承担责任约束,因而具有较高的证明能力。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送货单的证明效力值得研究:

  一、只有收货方签字但没有收货单位盖章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这种送货单存在一定的瑕疵,票面本身无法将收货人与送货单位联系起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

  1.相对方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例如,在本案中,被告直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五张只有收货人签字而没有收货单位盖章的送货单明确认可。

  2.相对方承认签收人为企业员工,但否认该员工获得签收授权;

  3.相对方否认签收人为单位员工,也否认授权。例如,在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2和签收人予以否认,就是这种理由。

  根据民法上的代理行为理论,只有当送货单位对该签收人具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或事后认可才能认定该签收行为的证明能力。因而我们认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对该送货单的证明能力予以认定:

  1.收货方认可。比如,本案中,;

  2.签收人为企业部分特殊岗位人员(比如公司经理。采购部工作人员等),这种本身不需要专门授权就能从事收货签收工作的人员签收,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

  3.签收人为企业普通员工,但是否获得签收授权无法明确;根据交易习惯足认定双方长期交易均未指明签收人,而由单位不同员工签收行为已长期认可的,推定该员工已经获得签收授权。例如,本案中法官就根据交易习惯对原告所举证据2予以认定。签收人无特殊身份关系,并且根据交易习惯或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签收人获得签收授权的,应认定未获得签收授权,也不具有表见代理的特征。

  4.签收人非单位员工,无其它证据表明单位授权该签收人签收的,有两种情况,其一是签收人与单位存在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比如,本案中,收款人为原告之父母;其二,签收人非本单位员工,也与证据相对方无任何其它特殊关系。对前一种情况,如果根据交易习惯和其它证据足以使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对后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