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应返还财产并按过错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9-08-25 23:02:15
12月9日,原告欧某诉被告某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作出公开宣判: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5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663元。
2003年2月20日,原告以1.5万元购买被告的仓库房一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被告购房款1.5万元。原告于2005年2月在未办理拆除重建手续就将所购的仓库房拆除重建,被告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对原告进行阻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与被告就购房款的返还和损失的赔偿协商未果,。被告只认可返还原告购房款,对原告的利息等损失认为合同无效,不同意赔偿。
,,依照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购房款。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应按双方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被告出售的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房地产,被告应当知道该房屋不能转让而仍进行出售,其过错明显大于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70%),原告在该房屋没有任何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30%)。为此,遂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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