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9 14:21:15


  一、案情介绍

  2002年2月yyy种子公司得知原萍乡市xx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种子公司有“中优402”种子,便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同年2月底,xx种子公司带样品到yyy种子公司,经协商,双方就购销“中优402”种子的品种、数量、价格达成协议,同年3月3日,xx种子公司将从广西收购的“中优402”种子16000公斤运至yyy种子公司。yyy种子公司在明知该批种子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并于当天按每市斤5.1元的价格付清全部货款计163200元,并要求xx种子公司提供xx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检疫证和质量合格证书。同年3月4日xx种子公司出具一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请开具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该批种子质量我公司负责”的便条给xx区种子站,该种子站在既未见到种子,也未对其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便出具了“中优402”种子质量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yyy种子公司得到上述证书后,即将16000公斤“中优402”种子分别按0.5、1、1.5、2.5公斤进行分装,并附有种子说明书和生产许可证号、植物检疫证号、产地“萍乡”的内标签,以每市斤7元的价格分别销往宜春市yyy、上高县、万载县、高安市、宜丰县等县、市、区,涉及55个乡镇,5507户农户,种植面积达10666.66亩。经江西省农业大学专家组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种子为非“中优402”早稻杂交种子,其生产期过长,影响农户正常栽种第二季水稻,造成经济损失达3717540元。为了减轻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yyy种子公司赔偿yyy包括分宜县凤阳农民损失957732元,赔偿万载县农民损失382170元,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赔偿农民损失127800元,上高县农业局赔偿农民损失1274640元,万载县农业局赔偿农民损失630542元,合计人民币3372884元。为此,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上高县农业局、万载县农业局委托yyy种子公司追偿经济损失。因此,、xx区种子站、xx区农业局、萍乡市财政局因买卖假种子给农户造成的经济损失3717540元。

  二、裁判过程

,xx区种子公司清算组、xx区农业局、xx区种子站不服,,,证据不足,以(2003)宜中经终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xx区种子公司清算组、xx区农业局、xx区种子站不服,,。本文仅以重审、二审情况简要评析,以供参考。

:xx种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yyy种子公司签订的农作物购销合同无效合同。xx种子公司将非“中优402”杂交水稻种子销售给yyy种子公司,对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因xx种子公司改制,故xx种子公司清算组依法应承担该民事责任;yyy种子公司明知xx种子公司不具备种子经营资格且所销售的“中优402”种子无合法的证书,仍予以收购并进行分包装销售亦有重大过错责任;xx区种子站在未见到种子样品又未对该种子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出示虚假合格证、检疫证,其行为极端错误,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区农业局作为xx种子公司的股东和主管部门并逐年收取管理费对该公司经营管理未起到管理监督作用,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萍乡市财政局下属的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因验资不实并提供验资报告属工作不负责任,但因yyy种子公司索赔依据的合同无效,具备法定免责条件,故不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对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上高县农业局、万载县农业局给农户赔偿的金额予以确认,其委托追偿的民事行为予以采纳。、、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yyy种子公司损失款3372884元,由xx种子公司清算组承担40%,计1349153.6元,由xx区种子站承担30%,计1011865.2元(已付65840.90元),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未付由xx区农业局负连带清偿责任。余30%,由yyy种子公司承担;二、评估费、运费等共计6000元,由xx种子公司清算组承担40%,计2400元,xx区种子站承担30%,计1800元。上述款项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未付由xx区农业局负连带清偿责任。余30%,由yyy种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6203元,由yyy种子公司负担30%,计13860.90元,xx种子公司清算组负担40%,计18481.20元,xx区种子站负担30%,计13860.90元。

  (二)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

  上诉人xx种子公司清算组、xx区种子站、,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重审判决歪曲本案的客观事实。2002年6月初,宜春五县、区的5507户农民发现栽种的“中优402”早杂种子有问题,当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5507户农民栽种10666.66亩的“中优402”早杂种子为假种子,其农民的3717540元的经济损失是由yyy种子公司和广西的李继定、李建东,萍乡的兰日斌、徐俊明,宜春的黄金林、周友道等7人共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造成的。,错误地认定上述农民3717540元经济损失中的3372884元的70%是由三上诉人造成的,并照此比例判决由三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则,,还将已认定为“追偿委托人”的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上高县农业局和万载县农业局赔偿农民损失共计2032982元,统统说成是“追偿代理人”yyy种子公司的损失款,这是错误的。2、重审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1)判决三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应由yyy种子公司在内的七个犯罪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由yyy种子公司代为追偿,违反了有关代理和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丧失诉权和没有追偿资格的一并审理;(3)重审判决xx区种子站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了《种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xx区种子站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只能与xx种子公司清算组承担连带责任;(4)重审判决xx区农业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3、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无效,yyy种子公司无权要求三上诉人对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综上,重审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完全错误的判决,,驳回yyy种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yyy种子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原审被告萍乡市财政局没有进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