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认定无效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6 17:39:15
导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案情]2007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8年,在合同签订时由原告张某向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一次性交纳首期部分承包经营费用63000元。从该合同和被告提供的证据获知被告取得的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也为8年。张某在承包出租车一年多后,,。
[争议焦点]从案情上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无效。
[评析]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同时,8年的承包期与出租车公司取得的经营权期限相同,实质就是出租车公司将其8年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张某,出租车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转让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合同约定的原告张某的8年承包期限与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获得的经营权期限虽然一致,但双方约定的期限并没有超过被告取得的经营期限,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原被告的约定不能视为是出租车经营权的转让。
二、《城市出租车汽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的出租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可见政府并没有禁止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的规定。
三、、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笔者认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作者: 蒙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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