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续“香火”目的赔偿3万应无效
发布时间:2020-07-04 11:24:15
李某之子于2005年3月5日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李某儿媳吕某当时已怀6个月的身孕,虽其一再保证会把孩子生下来,但李某为续香火,担心儿媳吕某口说无凭,遂与吕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吕某必须将生下孩子,否则,必须赔偿李某3万元。一个月后,吕某从自己日后工作、学习、生活考虑,悄悄到医院将腹中的孩子“处理”掉了。李某随即持协议,以吕某违约且两人有明确的赔偿约定为由,起诉要求吕某赔偿3万元。
笔者认为李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是:
尽管协议的签订是出于双方自愿,但其内容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当属无效,从开始时起,就对双没有法律约束力。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对这种生育权利,妇女可以随时行使,且不受他人限制。李某与吕某约定要将孩子生下来,否则赔偿3万元的约定,表面看来是双方自愿,但实际上是侵犯了吕某在生育上的自由权,使得吕某的自由生育权,变成了必须生育,不生育的自由被剥夺,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己作了明确规定,即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李某与吕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己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既然无效,也就不存在违约,更谈不上依约赔偿。同时,吕某此后“处理”孩子,既是对其生育权的依法行使,也是其被“协议”剥夺的生育权的“回归”行为,包括李某在内的他人均无权干涉。
作者: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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